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苗簡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被告乙○○
國民身分證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38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被告乙○○所為,係共同犯刑法第277條第
1項之傷害罪。
(二)被告乙○○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4名成年人就上開傷害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二人犯罪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併參酌被告乙○○並無前科,素行尚可,惟渠等經本院合法傳喚,均無故不到庭,且迄今尚未取得告訴人諒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書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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