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28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859號

原告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超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姬碧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5,037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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