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800號
原告 梁崇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芳婉 律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