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006號
原   告  廖光奇勝閎地政士事務所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樂怡
  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403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4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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