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0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0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064號聲請人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744號),而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㈠、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上午5時25分許」更正為:「日出後之上午5時25分許」;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有竊盜前科,正值青壯之年,卻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為竊盜行為,竊盜之財物價值、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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