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1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11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110號聲請人 朱立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邱材茂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本票未載到期日,聲請狀所載111年4月28日是否為提示日?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