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567號聲請人 葉步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震豪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狀證物欄證據為「本票正本二張」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狀載附表票號TH0000000、TH0000000號之本票到期日分別為109年12月4日及110年4月2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查與本票票面上所示之到期日不相符)㈢確認狀載聲請事項欄之利息起算日自到期日起算是否有誤?(查與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期不相符,請特定一日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