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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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090號原告 蘇登豪 被告 林禎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2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曾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部分,因已失所依附,亦應併予駁回。另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無須徵收裁判費,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說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陳怡君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