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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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57號原告 沈定鋐 兼法定代理人 沈柏騰
許潔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