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8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榮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肆仟貳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參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捌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