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571號聲請人 高清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何文衛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請求利率為何?㈡陳報二張本票發票日為何?㈢確認二張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09年7月30日」之記載是否
有誤?㈣確認證物名稱「本票正本二張」之記載是否有誤?㈤提出相對人何文衛(住○○市○○區○○路○段0000號14樓之7)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