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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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12號原告 李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享數位行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解除所有封鎖帳號,應對每個帳戶賠償多日封鎖之損失或已儲值之金額退款」之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上列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本院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