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851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周龍 在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蔡淑鈴陳柔蓁 間因106年度司票字第2851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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