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靜容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游靜容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游靜容因罹患精神疾病,於民國105年3月間至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就醫,現在該院住院治療中,至少需治療2個月,且經其主治醫師評估被告目前不適合出庭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105年3月29日北總蘇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1紙在卷可憑,是依被告目前治療情況及醫師評估之精神疾病狀況,被告確有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之情。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於被告能到庭前,應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