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28號原告 彭歆絜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被告 葉素鑾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
李世豪 被告 廖桂玫
廖安祥 廖安傑 廖素津 廖素美 廖芳妏 廖錫鏗 兼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錫欽 被告 林偉珩
蔡毓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廖錫鏗、廖錫欽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就如主文所示二當事人之稱謂有顯然誤載情事,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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