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153號聲請人 蔡志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柏強黃建穎黃世輝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附表編號2、3(票號:773886、CH336710)本票之提示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