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4號原告 鄭素梅
張富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松吉 、 黃氏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20,8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