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5號原告詮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柏宏 被告 蘇昭樺 即日潔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994元,該裁定業於105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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