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34號原告乙○○
丙○○原告與被告 周信 等三十九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週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備繕本三十九份,逾期未提出,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本件兩造間關於坐落台南市○○區○○段三七之六、三七之七地號土地即南平租字第七號三七五租賃關係存否發生爭議,上開租賃契約於八十年二月一日期滿,未據出租人申請終止租約,亦未據承租人申請繼續承租,台南市安平區公所依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五日逕為註銷登記。承租人乙○○、丙○○於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向台南市安平區公所申請續訂租約,出租人甲○○等於台南市政府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會勘現場時提出異議,經台南市南區公所(代理安平區公所調解)二次調解不成立,移送台南市政府調處,亦不成立,台南市政府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移送本院審理,有台南市政府檢送之租佃爭議事件案卷在卷可明,合先說明。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兩造間之三七五租約既經註銷登記,承租人乙○○、丙○○於租約註銷登記後始向台南市安平區公所申請續訂租約,經定期通知兩造會勘現場,出租人於會勘時提出異議,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本件租佃爭議事件應進入調解程序,既經台南市南區區公所(代理安平區公所)二次調解、台南市政府調處,均無法達成共識,調解不成立,移送本院審理,自應以申請續訂租約之承租人即乙○○、丙○○為原告,以其所主張之出租人甲○○等三十九人為被告。
三、茲限原告乙○○、丙○○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週內,提出準備書狀,記載如附件所示事項,並備繕本三十九份,逾期未提出,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書記官莊淑雅附件
一、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包括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㈣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
之。(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㈤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