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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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551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佩儒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聲請調閱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資料已回,原告應前來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 顧玉鴦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清冊;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
三、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前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間就其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應以該協議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原告應補正正確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正確訴之聲明。
四、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彰化縣○○市○○里○○街000巷00號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住居所、更正訴之聲明及附表),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