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526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林郁淳

被告 游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52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年12月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許秋莉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5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引用原告起訴書狀及證

物及本院之言詞辯論筆錄。

二、被告合法通知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視同自

認原告之主張及事實,原告之主張亦與所提證物內容相符,

堪信屬實。

三、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秋莉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許秋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