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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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吳淑美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許池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許池(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號)於民國107年7月9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許池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函請本署檢察官向鈞院聲請該轄區居民許池死亡宣告,失蹤人許池因行方不明,其姪子 許進福 於民國104年7月9日向警申報失蹤,迄今仍下落不明,已滿3年,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許池於104年7月9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一節,本院依職權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於108年9月30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惟本件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許池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四、許池自104年7月9日失蹤,計至107年7月9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