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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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蔡惠如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袁祥瑞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袁祥瑞(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巷○號)於民國108年5月3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袁祥瑞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臺南市府北戶政事務所函請本署檢察官向鈞院聲請該轄區居民袁祥瑞死亡宣告,失蹤人袁祥瑞於民國105年5月30日向警申報失蹤,迄今仍下落不明,應認失蹤已滿3年,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袁祥瑞於105年5月30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一節,本院依職權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於108年9月30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惟本件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袁祥瑞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四、袁祥瑞自105年5月30日失蹤,計至108年5月30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