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0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0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紹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紹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紹琥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5月22日│107年6月10日│107年7月18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桃園地檢107年度偵│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430號│字第22549號│字第9313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壢簡字第20│108年度壢簡字第53│108年度壢簡字第79││││63號│號│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0日│108年2月18日│108年8月12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18日│108年3月19日│108年9月2日│├───┴────┼─────────┼─────────┼─────────┤│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693號(108年│字第4659號(108年│字第14226號│││度執緝字第1380號)│度執緝字第1379號)│││├─────────┴─────────┤│││編號1、2前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0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604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