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22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四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捌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其餘新臺幣壹佰肆拾陸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李易容 所有之8196-LJ號
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訴外人 陳維志 於民國95年10月
16日12時15分許,駕駛前揭被保險車行經臺中縣○○鄉○○
村○○路○段○○○號處時,於路口停等紅燈時,遭被告所駕駛
之RR8-466號機車從後面追撞,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
交通分隊處理,系爭車輛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8,
760元(其中零件費用5,860元、工資費用5,500元及塗裝費
用7,400元),原告已賠付被保險人之損害,此項損害係肇
因於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所致,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
53條之代位權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18,7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機車
,過失撞損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即被保險人李易容所有由陳維
志駕駛之系爭車輛,致支出上開之修理費而受有損失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系爭車輛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車損照片、交
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理賠計算書、汽(機)車保險理賠
申請書、債權轉讓同意書、估價單、統一發票等件為證,復
有本院依職權向臺中縣警察○○○鄉○○○○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調查報告表、談話記錄表、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照片等件附卷可稽,被告既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
,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又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查被告過失不法損害訴外人李易容所有之車輛,自應
依前揭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按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
之價值,得以修護費用為估價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
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參照最高法院77年第9
次民事庭會議)。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支出之汽車修理費為
18,760元之修理費,其中工資費用為5,500元、零件費用5,
860元及塗裝費用7,400元,有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可據,系爭
汽車修理費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則以修理費作為
損害賠償之依據,自應將零件部分予以扣除,而依行政院所
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
,原告所有該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參見所
得稅法第51條,即以固定資產每期減除該期折舊之餘額順序
作為各次期計算折舊之基數計算折舊額(參見所得稅法施行
細則第48條第2款)每年折舊千分之369。查系爭車輛94年5
月31日發照,此有原告所提之系爭汽車行車執照可證,至被
毀損之95年10月16日止,共計1年5月(不滿1月以1月計,參
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8款),
系爭車輛修復之零件費用為5,860元,扣除折舊後,原告得
請求之零件費計為3,129元(計算式如附表一),加計工資
費用5,500元及塗裝費用7,400元,合計總額為16,029元。
五、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
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
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
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定有明文。原告既已就其
被保險人李易容上開損害而為理賠,自得依前揭規定代位求
償。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
之規定代位求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6,029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97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民事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其中854元由被告負擔,其餘146元由原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
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附表一:折舊計算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5,860×0.369=2,162------------第1年折舊額
5,860-2,162=3,698------------第1年折舊後所值
3,698×0.369×5/12=569--------第2年5個月折舊額
3,698-569=3,129-------------使用1年又5個月折舊後所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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