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搶,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六五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六五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96年度除字第2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鍾秀宜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5年11月5日│28,500元│0000000│││││新興分行│││││├──┼───────┼────────┼──────┼──────────┼───────────┼────┤│002│ 黃千洳新竹第三信用合作│95年10月31日│78,500元│0000000│││││社竹北分行│││││├──┼───────┼────────┼──────┼──────────┼───────────┼────┤│003│ 張美利第七商業銀行 竹蓮 │95年12月5日│56,200元│0000000│││││分行│││││├──┼───────┼────────┼──────┼──────────┼───────────┼────┤│004│興盟螺絲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新豐│95年11月30日│99,171元│0000000││││司黃金貴│分行│││││├──┼───────┼────────┼──────┼──────────┼───────────┼────┤│005│興盟螺絲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新豐│95年11月10日│38,036元│0000000││││司黃金貴│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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