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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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03號原告甲○○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肆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零伍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蔡嘉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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