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
江旻書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四萬零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百萬元,折合銀元一百六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一萬六千六百六十七元,折合新台幣五萬零一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四萬零二元,尚欠新台幣九千九百九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周雵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