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九八公克,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零點零三0七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零九八公克係違禁物,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依法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鑑驗用罄之安非他命零點零二零九公克已不復存在,爰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杜惠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