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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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 吳紀蓁 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再審原告對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本院106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林富郎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許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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