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2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許文輝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0月2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再次訊問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月2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林揚奇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