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6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具保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許碧惠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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