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24號上訴人即被告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以上上訴人與昱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824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8,000元(48平方公尺X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