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2,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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