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佳億環境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96年度勞訴字第5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雖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請求權二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定之。查本件原告乙○○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因未確定僱傭存續期間,原告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期間未確定者,應推定其存續期間,推定存續期間時,原則上算至勞工滿60歲時止,如推定之存續期間逾10年者,應以10年計算,依此推定本件僱傭關係存續期間顯已逾10年,即應以原告一年薪資總和之10倍為計算,原告月薪新台幣1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