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9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9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九三三號
聲請人亞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婷蓉 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文馨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劉寶鈴~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五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學森有限公司 黃宗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壹萬零貳佰元│MA0三三六0二││││德│限公司儲蓄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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