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九八號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二年度聲字第一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六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依職權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為公示送達,於翌(十三)日生效,有公示送達公告足稽。抗告人明知其抗告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盧彥如法官陳玉完法官周舒雁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