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美國)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抗字第48號聲請迴避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按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聲請人未於本件民事(1)異議、抗告、聲請迴避及訴救狀內簽名或蓋章,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向本院補正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