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丁○○
丙○乙○上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丁○○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認被告丙○、乙○既與被告丁○○符合共同訴訟要件,且應連帶負責,則被告丁○○部分既經駁回,其請求被告丙○、乙○連帶給付部分,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李貞瑩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