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78號聲請人承漢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附表:99年度除字第9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高孟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98年12月31日│20,400元│BO0000000│││││東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