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41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9年度除字第9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2│臺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3│臺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E0000000-0│1│10,000│├──┼──────────┼───────┼──┼───┤│004│臺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E0000000-0│1│10,000│├──┼──────────┼───────┼──┼───┤│005│臺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E0000000-0│1│10,000│├──┼──────────┼───────┼──┼───┤│006│臺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E0000000-0│1│10,000│├──┼──────────┼───────┼──┼───┤│007│臺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E0000000-0│1│10,000│├──┼──────────┼───────┼──┼───┤│008│臺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E0000000-0│1│10,000│├──┼──────────┼───────┼──┼───┤│009│臺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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