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53號
原告乙○○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瑞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775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762,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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