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12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提起上訴,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提出經上訴人親簽或用印之委任狀到院,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