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66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乙○○(以上均為 吳亞敏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