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4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隆泉律師
許漢鄰律師 王素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再於95年1月20日訊問被告後,自95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於95年3月27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重大,上述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巫淑芳法官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