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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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8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
張智翔 律師被告精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所提:確認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在原告所有坐落臺南縣○○鎮○○○段第五一一之一一0地號土地上所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伍佰萬元之抵押權不存在訴訟,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於民國88年4月29日在其所有坐落臺南縣○○鎮○○○段第511之110地號土地上所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5,000,000元之抵押權不存在,核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上開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