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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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0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前認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4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本案羈押期間,即將於95年3月20日屆滿,上開羈押被告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3月2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振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