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27歲民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4月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8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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