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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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70號
聲請人 林晏卉
相對人 張玉竺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定有協議,請求相對人應履行協議,惟本件相對人張玉竺之住所在住○○市○○區○○路000號11樓之15,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且觀諸聲請人所提兩造協議書亦無約定有債務履行地,是尚難認本院為債務履行地。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