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79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朱家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他人感受,恣意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為猥褻之行為,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不可取,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具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見偵卷第13、4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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